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适用的对象
在我校取得工资薪金的教职工投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险种,并取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
二、税前扣除的标准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具体标准是:取得工资薪金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三、参保缴费的税前扣除计算
某教师月计税收入10000元,参加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12000元,月均缴费额1000元,可扣除额为:10000×6%=600元,小于政策规定的1000元扣除限额,因此,当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际可扣除额为600元。
参保前应纳税额=(10000-5000)*0.1-210=290元
参保后应纳税额=(10000-600-5000)*0.1-210=230元
相较于未参保情况,少缴税款60元。
某教师月计税收入20000元,参加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12000元,月均缴费额1000元,可扣除额为:20000×6%=1200元,大于政策规定的1000元扣除限额,因此,当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际可扣除额为1000元。
参保前应纳税额=(20000-5000)*0.2-1410=1590元
参保后应纳税额=(20000-1000-5000)*0.2-1410=1390元
相较于未参保情况,少缴税款200元。
四、税前扣除事项的办理
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于取得 “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当月将投保单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复印件交到我校财务部黄永峰老师处。
如有疑问,请咨询6288671。
财务部
2019年1月3日